新华社北京电——国务院近日公布《行政执法监督条例》,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。条例围绕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出系统制度安排,旨在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,提升依法行政水平,加快法治政府建设。
条例明确,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,是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,也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、派出机关、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。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,具体承担监督事务。
在监督范围上,条例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、执法人员管理、执法行为合法性与适当性、执法程序、公示制度、裁量权基准、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作出明确规定,重点防范有案不立、趋利性执法、乱收费乱罚款、简单粗暴执法等突出问题。
在监督方式上,条例提出综合运用日常监督、重点监督和专项监督,完善执法案卷评查、执法质效评议、挂牌督办、提级监督等机制,并鼓励引入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。
在监督处理方面,条例建立督办函、监督意见书和监督决定书等分级纠错机制,强化结果运用,并与监察监督、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等制度做好衔接,形成监督合力。
条例还从队伍建设、信息化支撑和经费保障等方面完善配套措施,明确运用大数据、人工智能等手段提升行政执法监督的精准性和实效性。
专家指出,《行政执法监督条例》的出台,有助于推动行政执法从“事后纠错”向“全流程规范”转变,为优化营商环境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、提升政府治理效能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。